2022年职工医保门诊报销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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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1 14:54

2022年职工医保新*: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
2021年4月13日,国办发〔2021〕14号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是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符合国家及兵团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制度安排。
该*适用于参加兵团职工医保的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出范围,所需资金主要通过调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解决。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再计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单位缴费费率缴费,纳入门诊共济保障范围,缴费期间不设个人账户。法律依据:《**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二、主要措施
(三)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建立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在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范围内支付比例从50%起步,随着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增强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针对门诊医疗服务特点,科学测算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并做好与住院费用支付*的衔接。同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共济保障,对部分适合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可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不断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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