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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擅自改变员工的工作性质属于违法行为。雇主若因生产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变动员工工作岗位时,必须首先与员工协商,确保双方达成一致后再进行变动。这一行为的法律依据来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该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持有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