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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商混站没有选择按简易办法交纳,可以领用专用发/票,如果选择了按简易办法交纳,则不能领用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