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权利可以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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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己有财产权的,在进行借款的时候,是可以将其出质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是有范围的,满足条件的才能质押。那么,可以质押的权利有哪些呢?
  网友咨询:
  哪些财产权利可以质押
  律师解答:
  权利质押,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并非所有的财产权利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可以质押的财产权利应当是以其价值作为担保,在这一点上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之间,并无差异,不因客体是有体物或无体物,而有性质不同,只是质权设定及实行的方法,有较大差异。按照民法的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这些都是可靠的债权的权利凭证。为防止“三角债”的恶化,其他主合同债权尚不能出质;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这项规定,是为了今后逐步扩大权利质押的范围而设定的。
  除民法规定的以上这些财产权利以外,其他权利均不得质押,均不得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律师补充: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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