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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海禁”主要在明朝初年和明朝中后期。因为明太祖期望海禁对海防的巩固能起到决定性作用。明朝中后期“海禁”主要是因为倭寇横行。
明朝初年,朱元璋就立下了“不许寸板下海”的祖训,后来“海禁”一度松弛(郑和下西洋就发生在明朝)。再后,为了防御倭寇的侵扰,又曾厉行“海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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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禁的实施与失败
“寸板不许下海”(《明史》卷205,《朱纨传》),是明朝建立伊始就制定的遏制中国人对外交往的海禁。
洪武三年(1370),明“罢太仓黄渡市舶司”(《明太祖实录》卷49)。洪武七年(1374),明下令撤销自唐朝以来就存在的,负责海外贸易的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广东广州三市舶司,中国对外贸易遂告断绝。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以倭寇仍不稍敛足迹,又下令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明太祖实录》卷139)。自此,连与明朝素好的东南亚各国也不能来华进行贸易和文化交流了。洪武二十三年(1390),朱元璋再次发布“禁外藩交通令”。洪武二十七年(1394),为彻底取缔海外贸易,又一律禁止民间使用及买卖舶来的番香、番货等。洪武三十年(1397),再次发布命令,禁止中国人下海通番。
为了防止沿海人民入海通商,明朝法律规定了严酷的处罚办法:“若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己行律处斩,仍枭首示众,全家发边卫充军。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照将应禁军器下海者,因而走泄军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充军”(《大明律》)。明对参与买卖外国商品的居民也不放过,“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其现有者限以三月销尽。”
在这一错误的指引下,明于洪武十九年(1386)废昌国县,二十年将舟山岛城区和镇外鼓吹两里以外的居民和其他46山(岛)的居民徙迁内陆。本来,明太祖期望海禁对海防的巩固能起到决定性作用。然而,由于海禁所实施的直接对象是臣民而不是海上反明势力,他不仅不能成为海防的有效手段,甚至在沿海地区激化了一些矛盾。沿海地区人民依海而生,靠海而活,或从事渔业生产,或从事海上贸易。明太祖“严交通外藩之禁”,堵绝了沿海地区人民的正常谋生之路。如“信国公汤和巡视浙江、福建沿海城池,禁民入海捕鱼”(《明太祖实录》卷159)。他们除起来进行斗争之外,已经没有其他选择。诚如顾炎武所指出:“海滨民众,生理无路,兼以饥馑荐臻,穷民往往入海从盗,啸集亡命”。“海禁一严,无所得食,则转掠海滨”(《天下郡国利病书》,册26)。此外,滨海地区的居民还采取了另外一种斗争的手段,逃亡、潜往海外。“国初......两广、漳州等郡不逞之徒,逃海为生者万计”(张煊:《西园见闻录》卷 56.《防倭》)。所以,海禁一开始就得不到切实的贯彻,反复发布的海禁令,也说明了这一点。还有一些人干脆参加了民间的对外贸易活动。“缘(沿)海之人,往往私下诸番贸易香货,因诱蛮夷为盗”(《明大祖实录》卷231)。“东南诸岛夷多我逃人佐寇”(谈迁:《国榷》卷12)。昌国县“民常从倭为寇” (《明太祖实录》卷183)。
嘉靖二年五月,日本藩侯的两个朝贡使团在宁波为入贡资格问题爆发了“争贡之役”,使很多无辜的中民被杀或被掳,“浙中大震倭自是有轻中国心矣”(《明史纪事本末,卷55.沿海倭乱》)。
此后,明朝统治者认为“倭患起于市舶,遂罢之”,并对日本“闭绝贡路”,实行更加严厉的海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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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本质的目的:加强集权.维护其封建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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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绝元(以商立国)影响
2小农意识影响
3防海盗(入海的异己势力)
4倭患扰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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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是农民出身,受山地文明影响很大,他建立明王朝以后,很担心东南亚和东南沿海一带的势力对自己的统治不利,加之沿海倭乱再起,所以禁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