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者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该罪在法律中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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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者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该罪在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
证券从业者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是:
1.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违反了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所负有的诚实信用、忠实勤勉义务,严重破坏了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在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对证券、期货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如基金投资公司即将建仓、出仓的信息、有关金融机构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某机构或大户下单方向或者下单量信息、利率或相关税率变化信息、金融调整等信息,都是本罪的犯罪对象。
3.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4.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根据《刑法》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除需符合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建“老鼠仓”、非法获利数额巨大,或者给客户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依照《刑法》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确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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