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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所称地下管线,包括但不限于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交通信号、工业物料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和信息档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市城市地下管线数字化管理中心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的收集、储备、更新、提供、利用及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投资建设地下管线的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鼓励地下管线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技术研究和创新,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地下管线进行标示、定位、探测、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鼓励建设地下公共管廊,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城市新区建设应同步规划和建设地下公共管廊。城市既有道路和旧区改造,有条件时应同步建设地下公共管廊。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举报上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