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的话,就能对他长期进行失信和限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8 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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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分钟前

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就可以对他无限期地进行失信和限高?
当然不是,失信和限高有其期限规定,且有法定的解除条件。
一般来讲,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对他的限高没有期限,只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才可解除限高:
1、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审查同意的;
4、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失信的期限则因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分。有些情形下失信的期限为两年,例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消费令等;当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则可以延长一至三年。而当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就不能对它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了?
并不是!失信和限高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单位被限高,其法定代表人必被限高;单位若失信,其法定代表人不必为单位的失信行为“买单”。
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当单位被采取消费措施后,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同时也被限高;但若单位符合失信条件,只能将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将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此,把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自然要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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