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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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七章“无障碍环境”,旨在创建一个方便残疾人生活、工作和出行的环境,促进社会融合。


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全面规划和管理,推动无障碍设施的系统化、科学化建设,鼓励和支持无障碍技术产品的研发与应用。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及居住区内道路,需按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各级和相关部门应有计划地在残疾人集中的区域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支持残疾人家庭进行相应改造。


推动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无障碍技术产品研发,并采取措施使政务信息无障碍化,方便残疾人获取。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在必要服务区域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有条件时提供手语服务。还推动无障碍公交车、出租车的数量增加,确保公交车配备字幕、语音报站系统,并保持正常使用,对购置、改装无障碍车辆的运营单位给予支持。


为残疾人办理车务手续、使用残疾人专用车辆提供便利,是的责任所在。公共停车场需按照规定比例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置显著标志,加强管理。残疾人使用这些无障碍停车位时,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员应提供引导和必要服务。持有残疾人专用通行证的残疾人驾驶本人专用车辆在本市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停放时,可免收停车费。


通过上述措施,北京市努力构建无障碍环境,确保残疾人享有与社会同等的权利,促进社会公平与包容。


扩展资料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经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十届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十三届常委会第28次会议修订。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法律责任、附则8章65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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