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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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农产品生产的相关管理措施。市负责制定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规划,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农业部门与环保部门合作,对农产品生产场所的土壤、水、大气等进行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有害物质的监测,一旦发现含量超标,将禁止相关生产活动。
农药、化肥、饲料经营者需建立使用的经营台账,详细记录产品信息,并确保保存一年。销售这类产品时,经营者需提供产品使用说明,并口头提示消费者。动物饲养和动物产品生产需依法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鼓励规模化生产。此外,农产品生产者必须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并在销售时提供合格证明,注明产品名称、产地等信息。
畜禽屠宰场必须遵守相关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处理不合格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动物养殖场和生产场所发现此类问题,应按指示进行无害化处理。在生产活动中,严格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禁止使用被禁止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以及违规使用人用药品等行为。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深圳市逐步推行农产品生产认证制度,鼓励生产者申请认证,通过认证的产品将被公开。具体的认证办法由市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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