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第四章 教育统计资料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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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2 07:11

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的教育统计调查数据管理,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地方各级教育部门的统计机构负责统一掌管。


第十八条强调了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核、查询和订正制度。在上报统计数据时,单位负责人和统计干部需对所提交的数字亲自审核并签字盖章,确保其准确性,他们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进一步指出,公开或发布的教育统计资料需经过本单位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的审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经过审批,确保数据发布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对于涉及的教育统计资料,如第二十条所述,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有义务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确保这些敏感信息的安全性。


扩展资料

(国家教委1986年3月31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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