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地方政治制度清代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1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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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地方政治制度,承袭明朝体系,在内地设置了18个行省,每省设有巡抚,全面负责军事和政务。原有的都指挥使司被撤销,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降为行省的下级机构,巡抚成为一省的最高长官。同时,设立了8位总督,分别统领除鲁、豫、晋三省以外的行省,如直隶和四川由一位总督管辖,而两江总督则管理三个省份,其余总督则管辖两个省份。督抚的治所多数设在省城,但江苏是个例外,督抚治所不同。同治之后,随着调整,总督和巡抚同在一城的省份保留总督,废除巡抚,非总督驻地的省份,巡抚则拥有处理重大事务的权力。行省制度在此时已趋于完善。辛亥后,督抚名称更改为督军、督办和,制度基本沿用。

在边疆地区,清朝采取了灵活的治理策略,根据地域和民族特性制定不同的政治制度。东北地区设置了奉天、吉林、黑龙江、乌里雅苏台、伊犁五将军,分别管理从东北至的少数民族地区,尊重并保留了各民族原有的制度。光绪年间,又增设了奉天、吉林、黑龙江和四个行省。地区则保持了宗教领袖和班禅与驻藏大臣共同协商的政事传统,地方行政机构保持原样。西南地区的民族地区沿袭元明时期的土司制度,通过改土归流的方式纳入地方行政体系。这些制度既尊重了地方民族习惯,又确保了政令的统一,对于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


扩展资料

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历代政权的地方行政区划、地方政权机构及其职官设置等制度。中国古代地方政治制度的沿革演变,可分为分封、郡县、州郡、道路、行省五个时期。其制度既相互继承,又各有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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