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容美发协会的协会章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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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7 22:56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Beijing Hairdressing & Beauty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会由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一定条件的美发美容企业、服务行业组织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商务局批准,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赢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积极开展信息交流、调研咨询、人员培训、行业评比、技艺交流等各项活动。规范行规行约,实行行业自律,为会员服务,为*和企业服务,在*与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对外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对内协调关系,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行业市场秩序,保护会员合法权益,同时接受*委托,承担一定的行业管理任务,促进北京市美发美容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不反对*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社会公共利益及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本会接受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五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业*。组织会员单位在行业内贯彻执行。教育会员遵守诚信原则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组织全体会员、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有关美发美容行业的调研工作,为*及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法规、法令和*提供依据,并参加听(论)证会。
三、维护会员单位及美发美容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内外部关系,向*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美发美容业的意见和要求。
四、联系国内外同行业组织和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技艺交流与合作;组织区域间、国际间理论研讨、举办展销会、博览会、演示会表演会等,扩大对外开放,帮助会员单位开拓国内外市场。
五、举办多种形式的业务技术培训和专题讲座,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技术试验和成果发布,组织技术专家开展业务技术咨询活动。并成立专家委员会。
六、建立并推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业评议评优、行业表彰活动等,协调组织会员单位和行业制定并遵守“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汇集分析相关资料,发布行业信息,提供信息服务。
八、承办市*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和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九、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八条:本会主要任务的实施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方案,拟定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本会只吸收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均为本会理事单位,本会理事必须是团体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一、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各区县服务行业协会及相关行业组织;
3、本市区域内美发美容企业及有关事业单位;
4、跨地区的大、中型美发美容连锁企业;
5、从事美发美容职业教育科研单位、从事美发美容用品设备生产厂家和销售单位
二、入会、退会手续:
1、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批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和标牌。
2、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并交回会员标牌和证书,终止会员资格。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3、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取消会员资格,收回会员标牌和证书。
4、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3、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业务技术资料和研究成果;
5、在经营管理、业务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享受本会的支持和帮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7、享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履行章程,遵守制度,执行决议,积极参与本会开展的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支持本会工作,积极承办委托事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严格自律,遵守“行规”、“行约”;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常务理事会由理事大会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享受民事权利;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聘任秘书长;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聘任;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七、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筹备召开理事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推荐下届常务理事会候选人;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素质好;
二、熟悉行业,对本协会工作有突出贡献;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第二十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聘任名单;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为专职;
二、在协会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本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并由理事会无记名差额选举产生,向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成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按本会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必须由理事大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问,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
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2008年12月2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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