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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二三四
执行终结,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中国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实践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都能得以实现,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执行完毕,这并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风险。为了更好地完成民事执行工作的目标,我们有必要对那些不能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案件,裁定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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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是指因案件出现不可能执行或者没必要执行的情形,而由人民*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裁定。应“终结执行”的情形包括申请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