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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定风险存在的。
首先公司法上并未明确禁止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因而母公司在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应决议程序后是可以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你所说,本案中是为全资子公司做担保人,根据第16条第3款,控制股东必须回避表决,故无法形成决议,因而实际上不能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