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保险单投保人写学生姓名还是写家长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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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保险单,投保人是成年人。如果学生年龄已经超过18周岁,可以自己当投保人;如果学生未成年,填写父母的姓名,也就是被保险人的监护人。

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认定某人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考量两个要件:

1、形式要件-保险合同关系的一方。如以自己的名义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或因某种法律事实取代原投保人而加入到业已成立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之中。

2、实质要件-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缺少某一要件,不为完整意义的投保人,其合同权利将受到一定制约。

 


投保人资格的一般要求

一、直接投保的自然人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总则》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对于私人投保人不存在权利能力资格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保险合同的效力应依实际情况酌定。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签约能力,可以直接签订保险合同。《民法总则》第17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签约能力,其可以直接以自己为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2、*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部分签约能力。《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47条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不具有签约能力,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以其为投保人代理签订保险合同。《民法总则》第21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签约能力,并不意味着不可以成为投保人,仅仅是要求投保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否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可成为投保人,继而否定该情形下保险合同效力,是对《民法总则》的误读。

二、单位作为投保人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具有相应权利能力

在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具有以雇员为被保险人,或以单位资产或占有资产或责任为保险标的,签订保险合同的权利能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其他标的投保或以雇员为被保险人的大额保险应经董事会讨论决定。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三、投保人具有缴费能力

当事人订约目的旨在通过合同的履行获得预期利益。收取保险费是保险公司经营的起点,投保人能否持续缴费不仅关系到保险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保险人签约成本能否得到补偿,还体现投保行为是否存在道德风险。

四、复合投保人应符合相应主体资格

当投保人同时为被保险人时,应同时符合相应投保条件。如:作为附加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应符合所规定的健康、年龄等条件;醵出制保险中,被保险人应为投保团体的成员。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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