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押解恶性案件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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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成为特定一段时期社会矛盾的“发泄对象”抑或易遭受攻击的“目标”,是由于其职业特殊性决定的。*不但是一种职业,而且代表了法律权威。

正是这种职业的特殊性,致使在目前的社会关系中,由于多元化的意识形态领域造成了不同的利益诉求,以及市场经济冲击对某些人造成道德滑坡、思想浮华,加之法制的不完善和不健全,形成一系列不同层次的社会矛盾,亡命之徒和不法分子把对于社会现实中的种种不满和仇视发泄对象便对准了暴露在公众执法环境中的*。这些人不仅仅是想对*权威的公然损害,更深层次的是想对国家的法律权威的挑战和损害。加之*自身装备、实战快速预防及反应能力的低下,使*这一直接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职业形成被报复和发泄的对象。

其二,我国改革开放已经三十余年,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市场经济建设所带来的资源分配不均等诸多社会问题,引发诸如土地纠纷、房屋拆迁、所有权归属等*件和信访事件,正如公开资料显示的那样:由于一些基层组织弱化,不会做群众工作,遇到*和决定得不到贯彻落实的情况,往往把*机关推到一线;一些地方领导依法行政意识不高,动辄动用警力“开路”,让*机关冲锋陷阵的做法,成为*机关招致冲击、造成警民关系恶化的原因导致利益冲突加剧,百姓将积怨发泄到*民警身上。

其三,正是由于*的职责没有被依法限定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而超出法定职责所从事的非警务工作正是容易产生矛盾纠纷的法律灰色地带,假如*素质再低下,方法简单、作风粗暴,这种主观的执法行为附着于客观的执法环境,使这些执法软区域成为“暴力袭警”的高发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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