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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享受相应的产假,不论其是否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也就是说即使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依然享有相应的产假。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规定生育的,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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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2012年4月18日,*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2012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规定,规定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从发布的信息可以理解为,从2012年起违反计划生育也应该享有产假待遇,而且必须由用人单位支付,违反生育计划的女职工不享受国家生育保险所有的产检,生育和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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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休产假,病假可以追答计划外生育不能享受跟生育有关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