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银行信用卡30万还不起会坐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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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欠30万不还的,不一定会坐牢。法律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将会处以刑事处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如果持卡人不是恶意透支,或者能积极偿还欠款的,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
《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资料
一,信用卡逾期被起诉之后应该怎么办
1、应当积极还钱。接到自称是银行某某法务部的,你先要他工号,然后告诉他,现在谈话你全程录音,再继续往下谈。
2、你要告诉他,你办信用卡没有虚构事实,隐瞒*,是经过银行正轨审批办下来的,不存在欺诈行为!
3、你有良好的还款愿望,并愿意和银行沟通协调作出大家都接受的还款计划。这个还款计划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不是他怎么说就是怎么样的。即使告到*,你败诉了,*执行庭也会综合情况考虑。
4、根据《刑法》第196条,恶意透支的认定有三点要素,缺一不可,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逾期不归还,三是经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你归还了,只是经济状况不行,就构不成恶意透支。
5、如果他们催收过程中存在“外围施压”也就是找你亲戚,朋友,工作单位闹等等方式。你要斩钉截铁的告诉他们,你是民事行为人,你的债务是个人的,不是你父母的也不是你单位的,就算要追究刑事责任,没有任何人存在连带责任。
因此,当持卡人透支超过规定期限,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银行有权联合当地司法机关对持卡人进行刑事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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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或者正规网贷机构,需要将诉讼需要的资料整理好,然后提交给*,*收到银行或者正规网贷机构的诉讼材料后,通常在7日内会进行审批,若*审批后受理该案件则会下达传票及应诉材料给逾期用户,如果欠款金额比较大,比如10万以上,银行或者正规网贷机构是可以向*,申请提前冻结欠款人名下所有资产,比如银行卡,房子,车子,等*判决后,欠款人要是没钱可还,*就会拍卖欠款人的资产,和强扣银行卡里的钱,还给起诉人用于抵债。

对于判决后的老赖,如果实在没钱可还,没资产可卖,金额较大的可能会构成信用贷款诈骗罪,需要担刑事责任,银行或者正规网贷机构会委托当地人民*向*提起公诉,安局可能会以信用诈骗罪将逾期用户逮捕

,给自己留下案底,以后工作不好找,欠款人的征信记录也会留下污点,以后有急事想申请贷款就很难了。

注意事项:因欠款人不按时还款,被机构起诉至*的所有律师诉讼费用,一律由欠款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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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银行30万,如果是欠银行贷款不还,仅是民事纠纷,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坐牢的。

如果银行提起诉讼胜诉之后,当事人在履行期未履行*判决,银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另外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欠银行30万,如果是欠银行贷款不还,仅是民事纠纷,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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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2、《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3、《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机关立案后人民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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