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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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二三四 时间:2022-07-05 20:52

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怎么办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网上办理(年度)

一、办理要求: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度调整一次。单位住房公积金末次缴存月份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的最末月,且正常缴存职工数大于零的单位需进行基数调整。单位也可以通过网上进行基数调整。

二、办理场所:

1、方式一: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进行网页版全程网上基数调整;

2、方式二:通过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进行全程网上基数调整。

三、办理条件:

1、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为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单位用户(仅使用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时需要);

2、已具备直联操作权限(仅使用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时需要);

3、通过身份认证卡认证(仅使用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时需要);

4、已完成当年三月份汇缴业务。

四、办理流程:

1、网页版全程网上基数调整:

①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点击单位业务。

②点击“网页版登陆操作”

③填写单位经办人信息采集

④登陆之后,点击左侧菜单栏中“单位业务”,中的“年度基数调整”

2、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全程网上调整方式:登录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点击“年度基数调整”功能,根据提示进行操作。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日常)

一、申请范围:

单位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日常基数调整。

二、办理场所: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三、办理要件:

1.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

2.经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盖章的职工工资基数相关证明(若单位无法提供该核定表,应提供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收入证明)。

四、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上海住房公积金补缴需要哪些材料

一、申请范围:

1.原单位为已经离开单位的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且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在原单位的;

2.职工已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尚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转入“集中封存专户”,原单位需要为其办理补缴的;

3.其他情形需补缴的。

二、办理场所: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和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三、办理要件:

1.填妥的一式二联《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三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四、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五、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六、注意事项:

单位需同时完成资金补缴。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30 03:25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补缴条件:

1、原单位需为已经离开单位的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且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在原单位的。(特殊补缴)。

2、正常缴存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超过12个月的。

3、正常缴存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的。

申请住房公积金补缴材料 :

特殊补缴所需材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补缴住房公积金情况说明》、转账支票、个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劳动手册/经劳动主管部门和*确认劳动关系证明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等工资基数证明。

超过12个月补缴所需材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转账支票、劳动合同/劳动手册/经劳动主管部门和*确认劳动关系证明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等工资基数证明。

12个月内补缴所需材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转账支票。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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