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项目部的地位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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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7 02:52

法律分析:项目部不仅收发与业主方的联络文件,对外与各分包方进行沟通和接洽,甚至会直接以项目部的名义签署材料、设备、劳务等合同。但是,就项目部的法律地位及项目部与施工企业的法律关系,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未进行明确规定,学理上也未形成通说的观点和看法,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做法各异,难免使人困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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