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扶持补贴申领条件: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在设区市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所创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情况: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实现就业且登记失业的,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①残疾人员;
②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
③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④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⑤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
⑥因失地失海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人员;
⑦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难以实现就业情形的人员。
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按照5000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对创业地在贫困地区(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石漠化片区县、天窗县)的,补贴标准提高至10000元/户。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本人银行账号或所创企业银行基本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