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的村民一户只能够拥有一处的宅基地,其面积还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农村的村民应要严格的按照批准的面积和建房的标准去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的占用到宅基地。
3、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要严格的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
4、农村的村民在出卖、出租、赠与住宅了以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还要按照有关的政策规定分类去进行处置。
6、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着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之上,可以采取到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了农村的村民实现了户有所居。
即农村一户家庭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不能拥有两处甚至更多的宅基地,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这一立法的目的在于既要保障广大农民的居住权,防止出现农民居无定所、甚至无处居住的问题,也要防止一户家庭拥有多处宅基地造成土地浪费、降低土地利用效率的问题。
一般来讲,“户”是以家庭户型为单位,以成家子女为主体。两个以上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可以分户,但分户不能作为安置宅基地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