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财政补助标准为840元/平方米。
2、维修加固房屋,市财政按每户维修加固工程总费用的40%补助。
3、B级房屋最高补助1万元/户,C级危房最高补助3万元/户。危房改造所需资金由各镇区负责,市财政对镇区维修房屋按4000元/户、重建房屋按640元/㎡进行补助。
1、被鉴定为B级房屋只能进行维修加固处理;
2、被鉴定为C级危房,符合报建条件的,按要求申报拆旧重建;
3、不符合报建条件的,进行维修加固处理,解危排险;
4、D级危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符合报建条件的,按要求申报拆旧重建;
5、不符合报建条件的,由镇区政府优先安排保障房、公房或租房等方式转移安置对象家庭,或通过社会慈善力量对对象家庭进行住房解困帮扶;
6、对无住房的双低家庭,有土地且符合报建条件的,按要求申报建房。
1、重建住房或无住房家庭建房的,按家庭户籍人口确定补助面积范围,其中,户籍人口为1人的35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最多可允许自筹资金增加面积25平方米;
2、2人45平方米,最多可允许自筹资金增加面积35平方米;
3、3人55平方米,最多可允许自筹资金增加面积45平方米;
4、4人及4人以上65平方米为标准重建住房,最多可允许自筹资金增加面积5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