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1、土地使用证办理的工作流程。收件→初审→分管领导审核→市局审批→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工作时限:35个工作日。
2、提交材料:用地批准文件,例如:土地权属证明、用地批文、土地使用大证(复印件)转让双方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房地产来源证明,例如:买卖合同、交换协议、赠与公证、继承公证、离婚财产分割证明等(核原件、留复印件)。
3、变更前权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现房地产权利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核原件、留复印件)地籍调查表(原件),其他须提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