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除住房类外其他情形)
提取情形 | 提供资料(原件) | 提取时限 | 提取额度 | 备注 |
离、退休 | 1.提取人的身份证; | 账户封存后 | 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 | 此项业务可下载手机公积金APP 自行办理 |
2.退休证。 | ||||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1.提取人身份证; | 账户封存满六个月后。 | 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 | |
2.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 ||||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 1.支取人身份证件: | 账户封存 | 1.公积金账户余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配偶办理销户提取;无配偶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销户提取;继承人不满十周岁(提供户籍证明)或患有精神病无行为能力的(提供相关证明),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 | 1.在办理提取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编》遗产继承人顺序相关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配偶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配偶代办的提供); | 2.公积金账户余额在2万元以上的,按《公证书》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编》规定的"遗嘱"中遗产分配条款规定销户提取。 | 2.职工家庭在衡阳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 ||
(2)继承人(受遗赠人)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关系证明原件(无配偶的提供); | 3.死亡证明指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职工死亡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通知书、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通知书。 | |||
(3)法定监护人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关系证明原件(继承人不满十周岁或患有精神病无行为能力的提供)。 | ||||
(4)根据审查情况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 ||||
2.死亡证明原件; | ||||
3.《死亡支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申请表》; | ||||
4.《继承(受遗赠)住房公积金具结书》; | ||||
5.《公证书》原件(公积金账户余额在2万元以上的提供)。 | ||||
出国、出境定居 | 1.提取人的身份证; | 账户封存 | 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 | |
2.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和当地户籍注销证明; | ||||
3.外国护照。 | ||||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 1.提取人的身份证(未婚);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 每次提取需间隔12个月以上 | 按上一年度(不超过12个月)家庭领取的低保总额核定 | |
2.婚姻关系证明; | ||||
3.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 ||||
遇到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 1.提取人的身份证(未婚);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 事件发生后办理 | 不超过实际损毁额 | |
2.婚姻关系证明; | ||||
3.单位(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 | ||||
遇到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 1.患者为缴存人本人:缴存人身份证; | 每年限提取一次。 |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个人自付部分。 | |
患者为缴存人配偶:缴存人及患者身份证;缴存人与患者的婚姻关系证明; | ||||
2.由医保部门出具的结算单; | ||||
3.医疗费用支付凭证。 |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 1.衡阳市区(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验收备案及财政补贴审批表(各县、市、南岳区参照此表)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竣工验收取得《衡阳市区(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验收备案及财政补贴审批表》之日起12个月内。 | 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户分摊的费用金额。房屋属共有产权的,在提取总额范围内,按产权比例分别提取同比例个人住房公积金。 | 1.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且本人与配偶当前不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行为的。 |
2.身份证(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还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 | 2.同一职工同一套房屋提取一次。 | |||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 ||||
4.分户实际出资明细及分摊费用票据。 |
注:
1.婚姻状况证明:填写《家庭成员及婚姻状况声明》;已婚职工还提供结婚证,离异职工提供离婚证、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2.办理提取应由申请人本人办理。如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另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加盖提取人单位公章的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即时到帐。
3.共同产权的须按比例提取,共有产权人须提供身份证。
4.同一套房屋申请再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间间隔须超过12个月。(同一套房多次买卖交易) 。
5.在计算房屋套数时,对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不动产、住建等职能部门出具的房屋出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