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客运驾驶人聘用准入制度
第一条、凡是在本公司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条、依照劳动合同法,严格客运驾驶人录用条件;
第三条、统一录用程序,对客运驾驶人进行面试;
第四条、审核客运驾驶人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第五条、客运驾驶人的录用应当经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核;
第六条、客运驾驶人的信息录入企业动态监控平台(或监控端);
第七条、对有以下违法行为的驾驶人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1)、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2)、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
(3)、有酒后驾驶违法记录的;
(4)、有超员20%违法记录的;
(5)、有超速50%违法记录的;
(6)、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