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根据公共事业局,市物价局有关物业收费的规定,各供热单位及热用户对冬季闲置住宅要求停止供暖规定要求,并就停止供暖前后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1.首先收取采暖费不是以住户是否享受到采暖服务为依据的,而是以住宅是否消耗了热量为依据的。没有实现分户控制的用户,不能申请停止供热。实现分户控制的住宅竣工第一年,因整个供热系统需要试运行,采暖费不予减免。
2.已经实现分户控制的用户,不入住需停止供热时,用户必须在采暖期之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签订停热协议,由供热单位关闭该户控制阀门停止供热,同时住户需交纳全额热费的50%,用以补偿供热企业的不变成本。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缴清,包括采暖期前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3.对于办理半费不入住的房屋,在停暖的同时,也将停止供水服务(拆除水表,供暖期结束应业主要求再为其安装;另有业主要求不让停水的,另外加收全额采暖费的10%,视为偶有入住现象对待。如不停水自来水管道冻裂,跑水给自己和邻里造成损失以及产生其他后果,由业主负全部责任。
4.在采暖期间,要求安装水表或开启暖气数日的,需交纳20元安装费。采暖期外物业负责安装。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共同遵守。
甲方:乙方:(签字手印)
经办人: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