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
请求事项:
对诉离婚一案中所涉房产________,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今房产的增值部分进行评估。
事实与理由:
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在福州市________。该房产购房款的首期是在婚前支付的,其余款项则是在婚后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也就是说该房屋的购房款除了首期是用个人财产支付的之外,其余的购房款是由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支付的,所以该房产应属于双方部分共同共有的房产。现双方进行离婚诉讼,就必须对该房屋进行分割,而双方结婚至令已经七年多,该房屋的实际价值已经远远超过当时购房时所支付的金额,如果不考虑该房产的增值情况,而只按房产按揭款的金额进行分割的话,是不公正的。
根据以上事实,为保护本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你院提出上述请求。
此致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