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场地租赁合同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厂棚场地基本情况
1.1甲方将(以下简称租赁场地)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场地位于张关至白岩路7.4KM处,洛碛大天池村委旁,面积约800平方米(木材加工棚屋檐至车辆加水处公路电桩处,以及双方现场协商的其他指定空地区域作为材料堆积备用场).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半年,即从月年月日止.
2.2如乙方需续租,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租金与原有租金保持不变,提前递交.
第三条:场地租赁费用及相关事项
3.1租金半年总金额20000元,至合同签约时先支付15000元,待混泥土搅拌完成,搅拌站未拆除前支付剩余的5000元.
3.2本场地用途为乙方建设砼搅拌站,材料堆积与看护住宿等.
3.3供电、供水、排污及其他为使乙方能够正常生产,甲方必须保证以下几点:
3.3.1有实际负荷50KW以上三相电源以及自来水源,自来水搭接费用为10000万,由乙方负责抽取自来水,乙方负责支付电费.至合同签约时先支付5000元,待混泥土搅拌完成,搅拌站未拆除前支付剩余的5000元.搅拌场地电费由乙方挂表计价收费.
3.3.2由于厂房土地等产权问题引起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如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甲方应退还影响期间租金以及带来的生产经济损失.
第四条: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对乙方场地内的货物有妥善保管的责任.因场地管理不善造成乙方货物损失时,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乙方损失.如属盗窃性质,待司法机关处理解决.
2、乙方责任:本租赁场地建设砼搅拌站,材料的堆积以及材料看护住宿.未经甲方准许,不得存放污染环境、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租赁场地的转让
5.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场地的部分或全部产权,或进行其他改建,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租赁权.
5.2若乙方无力购买,或甲方行为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应退还乙方相应时间的租金.
第六条:场所的维修,建设
6.1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场地所有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场地内相关设施保护,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完整移交相关设施及场地.
6.2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场地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乙方因正常使用需要,在租赁场地内进行的固定资产建设,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七条:租赁场地的转租
1.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将租赁场地的部分面积转租,但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力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
2.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2.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2、乙方应在转租租约中列明,倘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同时终止.
2.3、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第八条:负责条款
1.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政府征地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乙方,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遭受不可抗力的乙方由此而负责.
第九条: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
第十条:适用法律
1.本合同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递交人民法院总裁.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11.1本合同未经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1.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租赁款项后生效.
甲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甲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