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如果是劳务派遣人员,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二、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满一年以上不满10年的病假超过2个月的不享受年假,满10年不满20年的病假超过3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年假,20年以上的病假超过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年假,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年假,职工享受寒暑假,其休息天数多于年休假的不享受年休假。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建议您跟单位沟通协调,协调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聘用人员有年休假。所有劳动者,只要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都有年休假。年假也可以叫做带薪年假,这主要是指在职工休年假期间,用人单位也是需要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支付其年假期间的工资报酬。而对于职工来讲,并不是只要参加了工作就会有年假,一般要求至少在同一个单位连续工作达到了1年及其以上的时间,那么才会有年假。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实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同,自然职工可以享受到的年假天数也是不一样的,最低是5天,而最高则可以达到15天。对于职工来讲,一般要求至少在同一个单位连续工作达到了1年及其以上的时间,那么才会有年假。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聘用人员有年休假。所有劳动者,只要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都有年休假。年假也可以叫做带薪年假,这主要是指在职工休年假期间,用人单位也是需要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支付其年假期间的工资报酬。而对于职工来讲,并不是只要参加了工作就会有年假,一般要求至少在同一个单位连续工作达到了1年及其以上的时间,那么才会有年假。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实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同,自然职工可以享受到的年假天数也是不一样的,最低是5天,而最高则可以达到15天。对于职工来讲,一般要求至少在同一个单位连续工作达到了1年及其以上的时间,那么才会有年假。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凡是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都是有资格享受年休假的,外聘人员和正式员工一样都享有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年假,指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临时工”有权享受年休假。 按国家规定,没有正式工与临时工之分,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只有合同期限的不同,享有平等的权利。现在在我国临时工其实就是指的合同制工,只要双方建立了用工关系的,自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中的规定与临时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另外也应当按照要求为临时工交纳社保费用才行。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满一年以上不满10年的病假超过2个月的不享受年假,满10年不满20年的病假超过3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年假,20年以上的病假超过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年假,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年假,职工享受寒暑假,其休息天数多于年休假的不享受年休假。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建议您跟单位沟通协调,协调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凡是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都是有资格享受年休假的,外聘人员和正式员工一样都享有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年假,指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临时工”有权享受年休假。 按国家规定,没有正式工与临时工之分,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只有合同期限的不同,享有平等的权利。现在在我国临时工其实就是指的合同制工,只要双方建立了用工关系的,自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中的规定与临时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另外也应当按照要求为临时工交纳社保费用才行。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满一年以上不满10年的病假超过2个月的不享受年假,满10年不满20年的病假超过3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年假,20年以上的病假超过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年假,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年假,职工享受寒暑假,其休息天数多于年休假的不享受年休假。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建议您跟单位沟通协调,协调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负责临聘人员的招聘,并办理有关手续。2、承担本单位临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3、负责临聘人员上岗前的技术及安全培训,并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4、定期对临聘人员进行思想政治、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六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2种观点: 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规定了临时聘用人员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发布招聘公告、面试选拔、签订合同等,同时还明确了临时聘用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是我国为加强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而颁布的一部法规,在处理临时性工作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该管理办法规定了临时聘用人员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发布招聘公告、面试选拔、签订合同等,同时还明确了临时聘用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来说,该管理办法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临时聘用对象。临时聘用人员包括非在编人员、退休人员、待岗人员等,其服务期限不超过两年。二、招聘流程。事业单位应当发布招聘公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进行面试选拔,签订聘用合同。三、岗位形式。临时聘用人员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或者其他形式的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与在编职工相当。四、权益保障。临时聘用人员享有基本劳动权益,如工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并有参加职工培训的权利。临时聘用人员是否可以转为在编制工作?可以。临时聘用人员在服务期满后可以申请转为在编制工作,但需要符合招聘条件及相关规定。具体可咨询所在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明确了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的条件和程序,有助于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维护临时聘用人员的权益,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在执行该法规时,事业单位应当遵循相关规定,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 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或者其他形式的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与在编职工相当。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 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由单位记载, 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 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 (退职) 费的依据。法律依据:《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三、未聘人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未聘人员的待遇,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未聘期间按适当比例逐步递减,最低不低于未聘人员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缓签合同人员,在治疗期内执行国家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