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评议时斟酌采纳。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请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一)、在婚姻基础方面,原、被告于****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经过近两年的恋爱于****年底才步入婚姻殿堂,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可以看出原被告是基于感情的成熟而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
(二)、婚后感情方面,婚后原、被告二人关系相敬如宾,至今已有**年之久,夫妻双方感情深厚。原被告夫妻育有女儿***,现女儿**岁读初中,此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深厚;
(三)、就夫妻感情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来看,原被告之间虽偶尔有些小矛盾,但属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状态,现在孩子正处于紧张学习阶段,并且被告有维护原被告的幸福婚姻的诚心。
二、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说明原被告夫妻双方确有矛盾,对此被告不做评价。但离婚不是解决矛盾的唯一办法,解决家庭问题的方式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解决方式会出现不同的效果,正确的解决方式应该是把双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摆出来,剖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原被告双方多反省,多做些批评和自我批评,多注重加强夫妻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夫妻间的矛盾就有缓解和消除的可能。
三、坚持离婚对你们女儿的责任
现原被告的女儿***正处于青春叛逆阶段,特别需要大人们细腻的关心和呵护,并在生活和学习上的关怀与教导。原被告夫妻就有义务给她一个稳定、健全的家庭环境里健康、快乐的成长,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将会打破一种原有的平衡,而是否打破这种平衡,则取决于原告的决定,你们的女儿没有办法选择。如果今天原告愿意和好你们夫妻关系,收益最大的是你们的女儿,她们可以继续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如果原告你坚持选择离婚,受伤害最大的同样是你们的女儿,她以后将生活在一个不健全的家庭里。离异家庭的子女在成长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和挫折相对较多,在学校里也将会被同学看不起或被嘲笑,其以后的成长中可能会表现出:孤僻、自卑、内向、不合群,出现人格障碍,甚至违法犯罪,就是因为他们缺乏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这都是由于离异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必要时需要父母为子女在个人问题上作出些牺牲,其价值则在于给子女一个完整的家庭。
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