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准入制度,具体申请审核程序为:
(一)申请。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作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区县房管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要件: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2.家庭成员户口簿。3.家庭住房有关证明。家庭住房有关证明包括: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住房权属证明;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住房权属证明(因就业在本市单位落户的城镇户籍集体户口人员,可不提供集体户籍所在地房屋权属证明);户籍所在地住房征收(拆迁)的,提供征收(拆迁)安置协议;户籍所在地无住房的,提供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落户原因证明。家庭成员从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有其它特殊情况的,提供受理申请部门要求出具的其它相关证明。4.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签字的《申请住房保障委托书和经申请人签字的《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承诺书。5.未婚人员单人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需提供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登记记录;申请人已婚但与配偶未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申请人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申请人离异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申请人丧偶且未在申请人户口簿上显示的,还需提供申请人配偶死亡证明。6.具有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和蓟县非农业户籍人员,申请时需提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存证明等相关要件。申请人工作地址原则上以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记载的单位地址为准。劳动合同记载的单位地址与申请时实际工作地址不符的,可由用人单位据实开具《工作地址证明。社会保险缴存时间按社会保险缴存证明认定。
(二)初审。区县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转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查收入、财产。
(三)收入、财产核查。申请人持家庭成员收入、财产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收入、财产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