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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最基本的权利

2024-03-29 来源:欧得旅游网

法律主观:

税法明确规定的 纳税 人享有的权利。充分保障纳税主体的基本权利对于提高税务行·政效率,加强税务执法监督,体现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与合作信赖主义原则具有重要意义。近些年,我 国税 法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程度有较大的提高。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纳税人基本权利主要包括: (1)延期纳税权。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申请减税、免税权。纳税人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审查批准机关审批生效。 (3)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 (4)委托税务代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纳税事宜。 (5)要求赔偿权。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造成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予以赔偿。 (6)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眼的,有权按照规定的期间和程序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 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7)税收保密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人员保守其掌握的纳税人的经营、财务或个人财产情况等秘密。 (8)请求听证权。按照《 行政处罚法 》和有 关税 收行政法规的要求,纳税人还有对重大处罚申请进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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