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侦查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内线侦查;(二)技术手段侦查:交控对象要准确、交控要求要明确、认真分析研究监控材料、要协同作战、严格坚持审批制度;(三)金融调查:了解涉毒洗钱案件的规律,正确把握追缴范围;(四)控制下交付。
一、技术侦查手段有哪些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技术侦查行为即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行为。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二、律师会见刑拘人员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这一条文,可知:
1、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要求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2、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及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侦查阶段,律师还可以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与侦查机关沟通,从而帮助侦查机关明确侦查方向,准确惩罚犯罪。
3、看守所负有及时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义务,并且立法对上述时限予以明确规定,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大为缩短。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方式上的秘密性,不再需要侦查人员陪同,不被监听,有利于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充分交流,相互信任,从而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运用证据区分贩卖毒品与持有毒品
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数额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贩毒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吸毒者在购买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可见究竟定何罪,关键取决于收集的证据。为防止忽视对认定贩毒证据的查找,草率地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而造成轻纵罪犯。应收集运用以下证据予以区分:
1、毒品数量证据。毒品不是一般货物,既不能吃又不能用,也不能合法转让,行为人一次购买或藏匿、持有大量毒品,绝不可能仅用于吸食,通常只有贩毒分子为牟取暴利,才会大批量购进毒品。无论行为人是否吸毒,但持有毒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个人吸食所需,行为人非法持有的行为应视为贩卖毒品所作的准备,是贩毒行为的组成部分。
2、吸毒者的证言。吸毒人员对毒品交易的整个过程耳闻目睹,可以证实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贩毒人的体貌、衣着等,因吸毒不为罪,其证言的可信度高。吸毒人员可证明曾向其购买过毒品,说明持有人有贩毒史。还可收集吸贩双方就毒品价格和数量已协商一致,因意外原因而未交易成功。当多个吸毒人员指向同一目标,毒品的价格标准一致,数量吻合,即便个别证言有相异之处,但有相关证据佐证,也能形成证据锁链认定其贩毒。
3、特情证言。利用特情侦查手段破获贩毒案件即诱惑侦查,是对贩毒这类侦缉和证据的收集极为困难的案件施行的必不可少的侦查措施。但施行中有个别特情急功近利,为了立功、受奖故意夸大其词,个别侦查人员为了追求政绩滥用诱惑侦查。司法实践中应慎用此证并区别情况作不同认定:
(1)行为人携有毒品正在寻找买主,有贩毒意图,而运用特情侦查手段故意与其交易将其抓获,此特情证言可作贩卖毒品的证据;
(2)行为人持有毒品,但未发现其有贩卖毒品的事实证据,仅因特情约购毒品而贩卖,此乃犯意引诱,鉴于特情引诱使行为人产生犯意,进而实施贩卖毒品行为,仅以该证不能作为认定贩毒的证据,仍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3)“控制下交付”的对象为毒品,即在侦查机关控制下行为人出售毒品,特情出资购买,其证言可证明行为人贩毒;特情将侦查人员提供的库存毒品出售给行为人,由于控制下交付的实际是“毒资”而非“毒品”,违反了国际公约,特情证言不能作为认定行为人贩毒的证据。
4、实物证据。鉴于人的思维最为复杂,因而言词证据极不稳定,指控贩毒尤其需要客观性、稳定性较强的物证加以检验,这也是区分贩卖毒品与持有毒品的有力证据。贩毒者购进毒品出卖时必然把毒品过称分装后出售,为卖出毒品多向吸毒者通过手机、电话联系,利用提包等物携带毒品,通过收集藏匿毒品的提包、箱子,联系出售的手机、电话号码,分装毒品的秤量用具及包装物品等一系列证据,并以此为线索查出通信记录和相关人员以及嫌疑人遗留在毒品及其包装物上指纹等,便于进一步查找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毒品目的是为贩卖。
5、发案地涉毒现状的证明。发案地有大量的毒品消费人群,交易活动频繁,也可旁证持有的毒品可能为了贩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