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当“检验”- 词作为-类技术手段或技术i门类使用时,如痕迹检验、笔迹检验、尸体检验、
毒物毒品检验等,检验的内涵大于鉴定。这些检验手段或专业门类中包括鉴定,鉴定是实现检
验的任务之一,两者是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2、当“检验”一 词作为反映鉴定活动的结果时,“检验”与鉴定"则具有同等的内涵。如”鉴定结
论”与"检验结论"及其表现形式的“鉴定书”与检验报告”,前两者都是法定证据之一,后两者都
是同等效力的法律文书。
3、当“检验”一 词作为鉴定步骤、鉴定方法使用时,如分别检验、比较检验、扫描电镜检验、
可见光检验等,这时“检验”的内涵小于“鉴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