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上诉:上诉最迟应当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刑事案件上诉人两年以上的上诉。(1被告可能无罪;(2)原被告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法院未受理;(3)属于困难、复杂、重大案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