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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吗

2024-03-11 来源:欧得旅游网

该文主要阐述了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作为注册资本,而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或者用非货币财产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新《合伙企业法》已明确禁止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法律分析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使用劳务出资吗?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要求的公司出资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而劳务至少不是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因此,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但是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个人以劳务获得公司赠予的股权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劳务出资可以存在于合伙企业中,我国旧《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二、合伙开公司股权怎么分配

合伙开公司股权分配建议:控制权集中,由创始人占大头;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为将来人才加入做好准备;遵守权责利对等原则;股权资源配置合理;不得强迫其他创始人增加出资或者减少出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建议。

三、有限合伙人出资的方式

有限合伙人出资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不得以劳务出资。因此,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以上方式出资。

结语

劳务出资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尚不被允许,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使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然而,劳务并非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因此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但是,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个人以劳务获得公司赠予的股权而成为公司的股东。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出资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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