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资格限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获益于自己的身份,不得收受贿赂或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泄露公司秘密。担任这些职位的人员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不曾担任破产清算或被吊销执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无未清偿的大额债务。以上义务和限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法律分析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有何义务
1、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获益
(1)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获取某种秘密利益或所允诺的其他好处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禁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3、不得侵占和擅自处置公司的财产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既不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各种内幕交易从而获取私利,也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以谋取私利。
5、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什么情况下不能担任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结语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有明确的义务,包括不得因自身身份获益,不得收受贿赂或擅自处置公司财产,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等。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他们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同时,不能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犯罪记录等。遵守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