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财产份额可以抵押,但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未经同意行为无效,需赔偿损失。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享有共同处分权,但实际交易中需注意善意取得和知情情况。善意取得需保护,非善意取得或通谋侵犯合伙企业利益的交易无效,保护交易安全同时保护合伙财产。
法律分析
满足一定条件的合伙财产份额可以抵押,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来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源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合百伙人是可以用合伙企业中自己的财产作担抵押度,但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知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处分权
基于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有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亦享有共同的处分权。理论上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财产的处分应该共同决定或在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由具有代表权的合伙人进行处分,合伙人不得独自对自己的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合伙企业对合伙财产的处分经常是通过合伙人的具体行为体现的,对受让人来讲,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是明知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
二是对合伙人是否擅自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并不知晓。
首先从财产的性质上来判断,这种受让的财产应为动产,因不动产必须通过公示进行转让,故不应作为善意转让的对象。其二,出让人无权处分合伙企业的的同时受让人取得该合伙财产应为有偿取得。对于善意取得合伙财产应采用民法的善意取得理论对受让人予以保护,反之如果受让人并非善意取得,而是明知合伙人无权处分而与之进行的交易,更有甚者是与合伙人通谋共同侵犯合伙企业的利益,则应依法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从而在保护交易安全的同时亦对合伙财产进行了必要的保护。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伙人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抵押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果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行为无效,行为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处分权应当共同决定或在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不得单独处分自己的财产份额。对于受让人来说,若明知合伙人擅自处分合伙企业财产或对此并不知情,应根据财产性质和善意取得理论予以保护。如果受让人明知合伙人无权处分或与其通谋侵犯合伙企业利益,该转让行为应被确认为无效,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合伙财产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七条 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九章 和解 第一百零四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