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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涉及哪些方面?

2024-03-11 来源:欧得旅游网

股东权益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的职权,包括决定经营方针、选举董事监事、审议报告和财务预算、决定利润分配、决议注册资本变动等。对于同意的事项,股东可以书面一致表示,无需召开会议。

法律分析

股东权益包括以下五部分:

一是股本,即按照面值计算的股本金。

二是资本公积。包括股票发行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价值。

三是盈余公积,又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四是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规定比例提取。用于公司福利设施支出。

五是未分配利润,指公司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结语

股东权益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的职权,包括决定经营方针、选举董事监事、审议报告和财务预算、决定利润分配等。若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书面决定而无需召开会议。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重要职权,确保公司运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股 东 大 会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股 东 大 会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监 事 会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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