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结构对股份制公司的影响:控股股东持有51%以上股份可实施有效控制,对董事会和经理层施加压力;而持有49%股份的相对控股股东无法有效监督,只能追求私利。控制权可竞争的结构保障全体股东利益,而不可竞争的结构导致中小股东利益受损。因此,不同股权结构决定股东能否积极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法律分析
区别一、股权集中度不同。持股51%的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而持股49%的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10%与50%之间。区别二、股权构成不同。股权结构可以被区分为控制权不可竞争和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两种类型。占有51%的在控制权可竞争的情况下,而剩余49%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相互匹配的,股东能够并且愿意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实施有效控制。区别三、监督作用不同。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中,企业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是锁定的,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将被削弱。也就是说,占有51%股权的,不会被占有49%股权的人监督,或者监督作用没有那么强。区别四、权利和义务不相同。在占有51%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大股东有动力去向经理层施加压力,促使其为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而努力;而在占有49%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不相匹配。控制股东手中掌握的是廉价投票权,它既无压力也无动力去实施监控,而只会利用手中的权利去实现自己的私利。所以对一个股份制公司而言,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着股东是否能够积极主动地去实施其权利和承担其义务。区别五、竞争和利益不同。在占有51%的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股东大会决定的董事会能够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而在占有49%的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由于占绝对控股地位的股东可以通过垄断董事会人选的决定权来获取对董事会的决定权。因而在此股权结构模式下,中小股东的利益将不能得到保障。
结语
不同股权结构对股东权利和公司治理产生重要影响。绝对控股股东拥有51%的股权,能够实施有效控制,保障股东权益;而相对控股股东持有49%的股权,可能导致监督作用减弱。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下,大股东能够推动公司价值最大化,而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则可能导致控制权不匹配。此外,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有利于代表全体股东利益,而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可能使中小股东利益受损。因此,股权结构对于股份制公司的积极实施权利和承担义务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