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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勾结外人侵占公司财产怎么处理?

2024-03-11 来源:欧得旅游网

本文介绍了股东勾结外人侵占公司财产的法律法规处理方式以及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本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项等行为都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律分析

如果股东勾结外人侵占公司财产,处理方式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果股东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公司财产被侵占,那么该股东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侵占公司财产属于侵权责任吗

侵占公司财产如果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属于债权责任,侵犯的是公司的财产权,如果构成犯罪的,就是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哪些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

按照法律规定,股东在出资后,这部分财产已属于公司、企业所有,而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因此,股东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务便利侵占其出资形成的公司、企业的财物,也构成职务侵占。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了公司、企业的财物是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如果股东通过秘密窃取等非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侵占,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公司、企业的高管及其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公司、企业的财物直接据为己有。这类情况主要发生在公司、企业的销售主管、经理、厂长身上,因为他们一般都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

(三)本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发货员、缴库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经手本公司、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对于设有保安员的公司、企业,由于财物出入均要登记,上述人员在作案时为将财物顺利运出公司、企业,有时便与保安员互相勾结。

(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这种作案方式是指,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务。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五)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项

员工在构成此类犯罪时常常会觉得很委屈,他们认为,是公司先拖欠其工资,他们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这么做的。但即使如此,只要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就构成了职务侵占。至于员工与公司间的劳资纠纷,应该通过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解决。

不管是公司的股东,还是职员,都是不得实施公司权益的行为的,对于股东而言,不能因为其占有公司的股份,就滥用公司法人的身份,若是利用自己的职位,联合外人侵占公司的财产,此时可能会构成职务侵占罪,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行为包括:

1.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违反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损害公司利益的;

2. 执行公司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为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个人利益的;

4.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或者为公司的利益与公司债权人进行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

5.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利益的利益的;

6. 接受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委托,代表公司参与民事活动的,损害公司利益的;

7. 串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

8. 违反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者公司法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

9. 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如果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以上行为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这段话阐述了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侵权责任和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情形。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本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以及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项等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或者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会计法(2017-11-04)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法(2017-11-04)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03-15)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国有金融机构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国有金融机构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国有金融机构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专家监事不得接受国有金融机构的任何报酬或者福利待遇,不得在国有金融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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