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罪中,行为人的“自认为”和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同时,窃取行为需要满足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条件,并且需要根据各地经济不同来认定“多次盗窃”。
法律分析
通常,我们需要衡量价值的多少,价值越高,越有可能构成盗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相关注意事项
一、行为人的“自认为”是属于主观内容,不属于客观要件;
二、完全有可能有行为人非常大胆地到案发地“光明正大”地拿东西,但是没有任何人出来阻止的情况,按照通说很难定罪;
三、仅凭行为人“自认为”秘密或公开决定犯罪性质,也难以定罪。四、在现实生活中“公然”盗窃的事盗窃罪漫画件非常多。所以,窃取不需要“秘密”进行。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4)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这太绝对化,需要综合多方面得因素认定“多次盗窃”。
结语
盗窃罪是一种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可构成盗窃罪。在盗窃罪中,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同时,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若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则不能定盗窃。最后,要成立盗窃罪,需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