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回避是指在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特定股东需回避参与表决。回避对象包括交易对方、其控制者、被其控制者、与其有关联的法人或自然人控制者,以及因未履行完毕的协议受限制的股东。
法律分析
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拓展延伸
股东回避规定在公司法中的应用范围及实施要求
股东回避规定是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公司利益和维护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该规定适用于股东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回避参与决策或行为的情形。其应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竞争关系、关联交易等。实施股东回避要求时,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明确程序和要求,确保回避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相关方应遵守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回避决策的透明度。公司法对股东回避规定的设立,有助于维护公司治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股东回避规定是公司法中的重要制度,旨在维护公司利益和公平经营环境。规定了股东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回避参与决策或行为的情形,包括利益冲突、竞争关系和关联交易等。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回避决策的公正合法,并遵守信息披露义务,保证透明度。股东回避规定的设立有助于维护公司治理的公正透明,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