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列举了17个与未按《企业所得税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有关的事项,包括股东被视为股东而非出资者,公司支出与股东个人消费混合且不能明确划分,公司购买房屋和汽车时将债权人视为股东等。这些情况可能导致税务稽查中存在的纳税、罚款、滞纳金等风险。
法律分析
1. 当地标品公司购买房屋和汽车时,投资者被视为股东,而非出资者;
2. 公司投资购买房屋和汽车时,债权人被称为股东,而不是出资者。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列示于帐簿上。在成本中,公司支出与股东个人消费混合,不能明确划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视为股东从公司分红,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计入公司成本,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税负。外商投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支付的福利费,并在年末保留账面余额。
5。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支出时未取得工会组织出具的专项文件;
6。固定资产折旧不按计税标准规定的标准计算,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作纳税调整。有的企业跨纳税年度补足折旧(根据相关税法规定,成本不能跨期拨付);生产企业在计算产成品成本和生产成本时,未在会计凭证上附上材料、人工和费用清单,因此,没有计算依据;员工以现金支付时,没有签字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无法与劳动合同和社保清单有效挂钩。10。开办费在取得收入当年全部计入当期成本,不作纳税调整。11。期间费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任意计提;商业保险计入当期费用,不作纳税调整。13。生产企业的原材料暂估入库,相关进项税额也暂估。如果材料在本年度消耗,则会影响本年度的销售成本;
14。员工可凭定额发票报销,也可凭过期发票、流水号发票或税款限额(如餐券等)报销。这些费用不能税前支付。
15。应付账款已记账多年,三年以上未收回的,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未作纳税调整的;
以上4-15项均与未按《企业所得税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有关,在税务稽查中会带来纳税、罚款、滞纳金等风险。增值税会计核算不规范,产品未按规定进行项目、栏目核算,导致增值税会计核算混乱,给税务稽查中应纳税额的核定带来困难;根据增值税条例,货物(产品)发出后有纳税义务(无论是否开具发票)。
17。研发部收取原材料和非正常损耗的原材料,原材料进项税不转出;
19。出售废旧物资,不计提和缴纳增值税;
20。原材料和产成品的对外捐赠不分为两项业务: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和对外捐赠。
上述16-20项均涉及因企业增值税未计算销项税额而在税务稽查中存在的纳税、罚款、滞纳金风险,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调出进项税额和其他增值税核算。
21。公司组织员工出差,直接作为公司支出,不计入工资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许多公司财务人员忽视印花税(如资本印花税、运输印花税、租赁印花税、购销合同印花税等)的申报,印花税征管的特点是轻税重罚。
拓展延伸
企业常见的税务风险包括:
1. 税务申报不规范:未按时足额申报税款,或者申报内容不真实,可能影响企业的税收诚信等级,甚至可能被税务部门罚款。
2. 发票管理不规范:未按规定保存发票,或者虚开发票,可能影响企业的税收诚信等级,并且会面临罚款、赔偿等法律风险。
3. 企业所得税税款计算错误:未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税款,或者在申报时进行虚假申报,可能影响企业的税收诚信等级,并且可能被税务部门要求补缴税款。
4. 逃避税务监管:企业故意不申报税款、不缴税款,或者在申报时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可能被税务部门认定为“故意不缴税款”,并面临罚款、行政拘留等法律风险。
5. 税务筹划不当:企业没有针对自身的业务、财务情况及税收政策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可能导致企业税收成本过高或者税务风险。
结语
以上各项均涉及未按《企业所得税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在税务稽查中会带来纳税、罚款、滞纳金等风险。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税务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