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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退出公司的情形

2024-03-11 来源:欧得旅游网

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情况包括:合伙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执照或破产、合伙人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期间,其他合伙人不能要求其退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承担社会责任,财产及权益受法律保护。申请设立合伙企业需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经营范围需经批准。合伙企业变更需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分析

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况有哪些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结语

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情况包括:1. 合伙人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2. 合伙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3. 合伙人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承担社会责任,合法财产及权益受法律保护。申请设立合伙企业需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经营范围涉及需经批准的项目,应依法获得批准并提交批准文件。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变更登记需在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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