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包括决定经营方针、选举董事监事、审议报告和财务预算、决定资本变动等。股东大会分为年度大会和临时大会,年度大会审查年度报告、财务预算和分红方案,临时大会由重大事项召集。股东大会是由全部股东组成的权力机构,对重大事项决策具有决定权,但具体召开条件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法律分析
一、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职权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股东会的类型有哪些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1、年度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又称为股东大会年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通常是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的6个月内召开。由于股东大会定期大会的召开大都为法律的强制,所以世界各国一般不对该会议的召集条件做出具体规定。
年度大会内容包括:审查董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审查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审查分红方案,以及其他股东大会的常规事项,如选举董事,变更公司章程,讨论增加或者减少公司资本等等。
2、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常是由于发生了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无法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而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
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世界大致有三种立法体例:列举式、抽象式和结合式。
我国采取的是列举式,《公司法》第100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的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的全部股东组成,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而公司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也应该经过股东大会认可和批准之后才能有效,相关召开的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结语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多项职权,包括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报告、财务预算和利润分配方案、决定注册资本变动、债券发行、公司合并分立等。股东大会分为年度大会和临时大会,年度大会审查年度报告、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等,临时大会由于重大事项而临时召集。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具有重要意义,召开条件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九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一百零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