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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认定规定

2024-05-30 来源:欧得旅游网

律师分析:

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的认定表现一般存在于拒绝履行司法职能、不及时或者不答复公司的行政请求、拖延办理相关事项等,在发现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后,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进行申诉来解决相关争议。所谓行政不作为案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对某事项负有法定管理职责而不履行该职责,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从而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案件。行政“不作为”其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它与行政中“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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