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其债权同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其债权是否已经到清偿期,破产债权人均有权不依破产程序以自己所享有的破产债权与所负债务进行抵消。 法律咨询:破产程序中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哪些行为无效 律师回答: 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条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债权分类; 债权调整方案; 债权受偿方案;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债务人所欠税款; 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